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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


  7、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完善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地经营管理体制,发挥市场在农村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逐步建立健全覆盖集体林业的公共财政制度,实现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8、明晰产权。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保护农民承包和延包的权利。

  (1)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的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随意收回、调整。对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回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自留山,要限期造林绿化。

  (2)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完善。承包期满,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3)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应以农户为单位,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确权到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集体统一经营状况好且群众满意的山林,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可以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必须转换经营机制,明确管护责任和收益分配办法。对现有集体规模林场,只要多数群众赞成,可以由集体统一经营,也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均股均利到人到户,还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转让经营,落实经营主体。对利用世界银行和日本政府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4)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直接分包到户,也可以在确权到户的基础上,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或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绿化。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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