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
(2006年12月3日 鄂发[2006]23号)
我省森林资源丰富,农村集体林业用地有1.19亿亩,占全省林业用地的91.7%。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和“两山合一山”(自留山、责任山合并为家庭经营山)等改革,农村集体林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为改善生态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农村集体林业仍然存在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活、利益分配不合理、流转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民经营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促进我省林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
森林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必然要求。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的使用权交给农民,让农民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使林业生产关系更加适应林业生产力的发展。这是对过去林业“三定”等改革成果的进一步巩固和完善,而不是“推倒重来”。这是新形势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林地上的拓展和发展,是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林业上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将有力地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提升生态产品和木材供给能力、维护木材安全和生态安全的根本途径。生态产品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维护生态安全已成为我省林业建设的重大任务。同时,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木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提升木材供给能力的任务也越来越重。我省农村集体林业用地面积大,自然条件好,扩大森林面积和提高森林质量的潜力很大。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仅可以有效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为维护生态安全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能够大幅度提高木材供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