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不申报年度考核的,不予行业年审。
第二十五条 在考核过程中,企业不能如实填报有关资料或不接受现场检查、影响考核结果的,对其重新考核,并取消其参加线路招投标活动的资格一年;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降级。
第二十六条 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严重失职,帮助企业弄虚作假,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取消其参与考核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其参与考核的结果无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有关术语解释和指标计算方法见《<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班车客运经营年度考核办法>有关术语解释及指标计算方法》(见附件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班车客运经营年度考核办法》有关术语解释及指标计算方法
一、术语解释
1、本公司:指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道路运输企业,包括其分公司,但不包括其子公司。
2、分公司:指由本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具有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资格的本公司分支机构。
3、子公司:指本公司全资、控股(不含参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道路运输企业。
4、自有客运车辆:指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上车属单位均为本企业名称,在本企业资产帐户上有记录,并从事道路班车客运的车辆。
5、汽车客运站:指由广东省交通厅颁发站级证书的客运站。
二、《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班车客运经营服务质量信誉问卷调查汇总表》(以下简称“调查汇总表”,见附件一)的填写及计算。
1、调查汇总表是对《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班车客运经营年度考核表》第二大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评议项目共有5个,分别对应考核表中2.16至2.20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