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料进行初审,并汇总主管部门掌握的有关情况,递交齐全、有效的资料给考核机构评审。
第十六条 考核机构通过采用评审企业自报材料、到企业实地查看和调阅有关资料及进行实地询问调查等方式,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并于考核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连同有关材料报授权其考核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考核工作全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三级及以上企业考核结果报省交通厅。
第十七条 负责考核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考核机构作出的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复审。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考核资料形成最终考核报告存档保存三年;应将年度考核结果加盖专用章(见附件二),记录在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相应栏中。
第六章 考核成绩与行业年审、资质等级的变更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成绩为优秀者,第二、三年可免考核。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合格者,第三年可免考核。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成绩为不合格者,需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在整改期内,暂停参加线路招投标活动。整改期满,经考核机关检查合格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按原定经营资质等级经营。整改期满,仍不合格者,降低一个资质等级。属资质考核不合格的,将按实际情况降低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满一年,其经营资质条件已达到上一个经营资质等级标准、且年度考核达到以下成绩之一的,可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由相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资质管理有关规定重新评定企业资质等级。
(一)年度考核优秀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合格的。
第二十三条 被降级的企业,从降级之日起两年内不能恢复原经营资质等级的,应全部按降级后的经营资质等级调整其经营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