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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班车客运经营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机构可由下列人员组成,人数应是7人及以上的单数。

  (一)道路运政管理部门中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运政执法、车辆技术和安全管理等的人员;

  (二)企业代表(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班车客运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中介机构人员;

  (四)社会义务监督员;

  (五)班车客运企业资质评定的专家库专家。

第四章 考核权限

  第十二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权限。

  (一)一级企业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结果报省交通厅认定;

  (二) 二、三级企业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和认定,结果报省交通厅备案。

  (三) 四级及以下企业及无资质企业由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结果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 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对下级作出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查、重新作出考核决定。

第五章 考核程序和资料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考核内容和统计资料的期限以当年一至十二月为准,考核时间为次年的三至六月。

  对出现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的企业或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交通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临时考核。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要求进行年度考核自查,并向注册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班车客运年度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和自评书面总结;

  (二)本公司、子公司的车辆《道路运输证》审验合格资料一览表;

  (三)本公司、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各子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及其投资比例(所占股份)证明(由工商部门出具);

  (五)经政府认可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核的企业资产和年度财务报告或经注册(经营)地财税部门审核认可的年度会计报表;

  (六)企业经营线路(牌)明细表。

  同时,企业要准备相关的原始资料台帐和档案,包括:各种管理机构和制度,人员档案,行车里程,安全事故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投诉处理记录,违章行为记录等,用作考核机构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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