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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班车客运经营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资质考核 依据考核表第一项,对企业当年度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设施、资产规模、经营效益、企业资历、人员素质、企业管理等指标进行年度考核。本项共分十五小项,均采用“合格”或“不合格”方式考核,全部小项合格,本项方为合格。

  (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依据考核表第二至五项,对企业当年度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及有关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其中第二、三项各 500分,第四项1000分,第五项100分。

  第七条 成绩分类

  年度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标准为:

  (一)合格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合格

  ( 1 )资质考核合格;

  ( 2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

  ①第二、三项各得 350 分及以上;

  ②第四项得 700 分以上,并且一票否决的项目全部合格。

  (二)优秀

  按本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以地级市为单位,各市将辖区内考核合格的所有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按 10 %的比例选取排名靠前的确定为本市优秀档次的企业。

  (三)不合格

  除合格、优秀外,其余的年度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四)无资质的企业,资质考核项视为合格

  第八条 年度考核是对企业实施行业年审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行业年审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企业与本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的考核

  设有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企业,先由企业本公司、子公司注册地和分公司经营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企业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进行考核,然后由企业注册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对企业进行综合考核,确定企业年度考核成绩。

  企业分公司不需进行资质考核,全部子公司资质考核均合格,企业的资质考核方为合格。企业有 30 %及以上子、分公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视为该企业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十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年度考核机构,负责企业的年度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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