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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一)支付能力=家庭收入-家庭人数×1.5倍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支付水平=支付能力÷需赡养、扶养、抚养的人数。

  以上公式及由此得出的支付水平仅适用于民政部门推算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收入。当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支付水平加上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其他收入,其数额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该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将不能列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十五条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管理核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城镇居民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人户分离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有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要提供缴纳凭证;

  3.失业登记证明、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救济金及享受期限的证明;

  4.属遗属的要提供遗属补助证明;

  5.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应当提供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收入情况及赡养(扶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等;

  6.其他所需的有关证明。

  (二)农村居民应当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人户分离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要提供缴纳凭证;

  3.属遗属的要提供遗属补助证明;

  4.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应当提供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收入情况及赡养(扶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等;

  5.其他所需的有关证明。

  申请人要求有关单位出具上述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单位应当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管理核查机关收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提供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给申请人填写。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齐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的,应当受理申请,并提供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给申请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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