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提升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水平
(十八)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就业再就业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创办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对初创小企业,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不得提高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加快标准厂房及公共辅助设施建设,采取出租等多种形式,积极帮助创业者降低商务成本。建立健全市、县创业辅导网络,积极开展创业辅导、企业诊断、管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十九)积极开展人才服务。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认真组织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和务工农民素质培训等工程,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企业家、专业技术人员和技工队伍。政府对企业培训工作要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或奖励。非公有制企业要充分利用社会培训资源,加强对企业员工的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文化素质培训;按照规定比例提取职工培训经费。各级政府要为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和培养各类人才提供户口、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二十)大力发展和提升社会中介服务。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认证、咨询、检测、校准、审计、资产评估、统计、律师、专利代理、技术服务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维护中介服务秩序。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充分发挥其服务会员、行业自律、协调和监督等作用。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做好行业协会、商会的整合和优化,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十一)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有关统计、会计、税收、金融、产品质量等信息的收集制度,加快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部门在生产要素配置方面予以倾斜,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其年检、备案等手续,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环境。
(二十二)改进政府服务。贯彻执行《
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和创新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完善市场机制,把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调节的职能交给市场,把可以由市场中介组织解决的事务交给市场中介组织,把非公有制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的事情交给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办理,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一体化的政务信息平台。市综合经济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国企改革、投资重点、市场需求和经济运行等方面的信息和预警信号。市统计部门要进行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方法的研究,定期反映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