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强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服务平台建设。加强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信息、管理、技术、担保等方面的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机构在非公有资本收购、兼并和受让国有产权中的作用,完善产权市场的组织管理体制,创新交易方式和品种,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合理流动和股权结构合理调整,为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提供公开、科学、透明的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在交易和审计、评估以及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建设平等、规范的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市场交易环境。做好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后的跟踪、协调服务工作。
七、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十五)鼓励投融资服务创新,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从事水利、交通、能源、垃圾和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投资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展项目融资。充分利用贷款利率等政策措施,引导、鼓励各金融机构逐步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完善企业信用评估服务,按要求发放信用贷款,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地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帐户托管等服务。拓展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实物资产抵押贷款业务,探索技术专利权、工业产权等非实物资产抵押贷款业务。
(十六)积极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加快发展。抓紧培育优质非公有制企业上市公司的后备资源,推荐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活动,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外资入股等方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
(十七)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力度。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机制和再担保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依法开展各类互助性融资担保。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开发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财产、责任、人身意外及保证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全方位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