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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若干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若干意见
(温政发[2007]12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呈现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

  (一)实行市场准入平等。切实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提出的“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进一步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政策规定,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的市场准入条件。凡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项目经营者,包括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中的投资、建设和经营项目,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领域中的经营性项目和涉及数量(额度)控制的项目,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对涉及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和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在建设规划确定后,要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投资主体。凡涉及资格资质管理、区域规划管理、行政性前置审批的项目,都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公开管理程序,实行透明化、规范化管理,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构筑公平竞争的平台。

  (二)实行政策待遇平等。非公有制企业在企业登记、申请立项、投融资、税收信贷、土地使用、财政贴息、政府采购、资格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的,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收缴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和同等待遇。对非公有资本投入国家和本市鼓励扶持的文化、教育、体育、科技等产业以及环境保护项目的,在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和补贴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在推进“招商选资”战略中,非公有制企业在资金和外汇管理、进出口经营权等相关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在技术创新、推进科技产业化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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