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本人《医疗保险证》转借他人就诊:
(二)持他人《医疗保险证》冒名就诊;
(三)私自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而多报冒领。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社保部门除向用人单位追回经济损失外,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少报工资总额,多报退休费:
(二)将患有较严重慢性病,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人员临时招聘到单位工作,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
第五十二条 社保部门每年应对定点医疗单位、定点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合同的医疗单位和药店,按合同约定限期整改,必要时,可以取消定点资格。
第五十三条 定点医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社保部门除扣回不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外,定点医疗单位须按合同承担该项费用5至15倍的责任:
(一)诊治、记帐时不认真检验《医疗保险证》,并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将非统筹基金支付的范围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不按规定结算费用的;
(三)非法换药:
(四)不执行诊疗常规,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入院治疗或任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
采用病人挂名住院、做假病历。
(五)违反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四条 社保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审核、报销、支付医疗费用时徇私舞弊,损公肥私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三)玩忽职守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有其它不法行为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市区先在企业单位和原没有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全面推开。
第五十六条 现有医疗消费水平较高的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可以根据单位现有条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单位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