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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失效]

  第四十二条 成立由社保、卫生部门和医、药学专家组成的医疗技术鉴定小组。其职能是:

  (一)为医改配套政策的制定提供专业咨询;

  (二)对医改实施过程中的医疗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三)对有争议的医疗行为进行技术鉴定。

  第四十三条 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严格药品价格管理。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适当增设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收费标准。卫生、物价、社保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使之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密切配合,相互促进。

  第四十五条 加强定点医疗单位和定点药店的内部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提供优质服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药店购药事故处理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单位应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为契机,深化内部改革,改善医疗服务,制定和完善必要的制度。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科学用药、有效治疗、合理收费,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减少卫生资源浪费,并接受社保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七条 社保等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单位、定点药店的诊治过程、医疗费用i药品用量及销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定点单位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档案、病历资料和数据等。

  第四十八条 定点医疗单位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服务项目、标准,未经社保部门认可的新技术、新项目费用,社保部门有权拒付。

  第四十九条 定点医疗单位和定点药店必须配备基本医疗保险电脑管理系统终端,并与社保部门联网运行。

第五章 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责任

  第五十条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社保部门应向直接责任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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