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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失效]

  第三十四条 条件成熟时,从各级统筹基金中提取5%,建立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由市社保部门在全市范围调剂使用。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有权查询、了解本人工资总额和个人帐户资金收入情况。

  职工有权对医疗单位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可向社保和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主动配合社保部门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指定专、兼职人员做好本单位的医疗保险管理业务,并定期向职工公布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及个人帐户建立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用人单位对患病职工应给予关心照顾,对低收入和家庭生活困难职工因医疗费用开支过多而影响基本生活时,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 建立统筹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统筹基金出现超支时,社保部门要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并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统筹基金超支部分由各级政府分别承担。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社保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费用结算办法,确定本市的实施标准和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单位和定点药店管理。社保部门会同卫生、财政、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定点医疗单位(分门诊定点和门诊住院综合定点)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社保部门根据方便就医、兼顾需要、鼓励竞争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单位和定点药店。

  职工可以自主选择经社保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单位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第四十一条 社保部门应与定点医疗单位、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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