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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失效]


  第二十条 职工在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仍要承担一定比例。个人承担比例按费用分段累加计算。其各段自付计算比例为:

  (一)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含本数,下同)以内的部分,个人负担25%;

  (二)住院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内的部分,个人负担20%:

  (三)住院医疗费用在20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内的部分,个人负担10%;

  (四)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0元以上至40000元以内的部分,个人负担8%。

  第二十一条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0元。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不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可通过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基金或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和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

  第二十三条 特殊检查治疗实行审批制。特殊检查治疗费用,凡需统筹基金支付的,先由本人负担20%,再按本规定统筹基金给付标准支付。特殊检查治疗范围由市社保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部分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年度末或每半年由统筹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助。特殊病种范围和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确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就医的,须有原定点医疗单位签署的建议书,经本人申请,社保部门批准后,方可转诊。因病情危急,来不及按规定办理手续,须于就医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

  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就医终了时,持有效单据到社保部门审核报销。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同级政府予以补助。

  第二十七条 职工住院治疗终结,可出院仍不出院者,经医疗技术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治疗终结成立,则其住院医疗费用自终结日起由个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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