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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失效]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第七条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和申报职工缴费工资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及市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填写《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职工应填写《温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登记表》,经社保部门核定,统一制发《温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证),由职工保管,凭证就医。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划建

  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一)统筹基金。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6%比例提取医疗保险费,按月向地税部门缴纳,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二)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暂由用人单位建立。职工个人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提取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记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按参保人员不同年龄段确定,退休人员记入个人帐户金额给予适当照顾。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口径确定。

  第十条 新建单位或外地调入职工,当年以全省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作为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拒付。逾期不缴纳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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