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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失效]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以其中一个部门为主联合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局组织有关部门起草或直接起草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组成起草班子或指定专人负责起草工作,起草单位应当加强对起草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法制局应当对起草工作及时进行指导。
  第十条 规定性文件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二)高速对象和适用范围;
  (三)主管部门;
  (四)具体行为规范(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
  (五)施行日期;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二)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不恰当地设置或扩大部门行政职能,需要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必须与有关部门的法定行政职能相一致;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符合本市实际情况,切实可行;
  (四)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层次分明,条文清晰,结构规范,逻辑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切忌概念含混不清、模棱两可。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中设定的内容尚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作出说明。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与现行市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对同一中项如作出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作出说明。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如代替现行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在草案中注明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名称。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内容,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予以说明。未征求意见和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上报。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后,起草单位应写出草案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目的和必要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说明、有关部门的不同意见和协调的情况。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过起草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审定,并由主要领导签发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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