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温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1997年7月23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明确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老人家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程序制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条文形式发布的文件。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采取的其内容涉及非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权划分的行政管理措施,应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发。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和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局按照本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组织起草审核个性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部门直辖市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二章 计划与起草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编制年度工作计划。
市政府各部门凡需要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的。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报送市政府法制局。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局对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年度制定工作计划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承担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任务的市政府各部门,必须按照年度制定工作计划的要求完成起草任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或者要款取消计划项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市政府法制局作出局面说明,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出计划外制定项目建议的,应当事先征求市政府法制局意见,报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同意后再组织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