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邵占维
二○○七年三月六日
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及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及部门内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管理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等程序进行。
因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应对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急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直接起草进入审核程序。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确需引用时,应注明其名称和条款。
第五条 部门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