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7]1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准入制度,全面清理活禽经营市场。严格活禽经营市场的开办条件,从严控制新开办市场的数量,禁止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尽快拟订将活禽经营市场逐步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的方案,并向社会公告。在非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市场登记手续。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兽医、卫生、工商等部门,对现有经营活禽的市场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活禽;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活禽经营行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活禽经营行为。兽医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大力推行禽类检疫标识制度,对出栏及运离市场的活禽实行严格检疫,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监督、指导市场开办单位或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自律制度,严肃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未经检验的活禽及禽类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市场消毒、活禽销售和宰杀人员的卫生管理。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三、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市场开办单位或市场管理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坚持每日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或市场管理服务机构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洗和消毒。兽医、卫生、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市场休市期间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的指导和监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