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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7]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清理工作

  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05〕7号)、省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省政府系统广东省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6〕41号)印发以来,各地、各有关单位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个别地方和单位仍存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互相攀比的情况,在社会和群众中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十分必要和紧迫。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完成清理任务。为确保清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省将成立由省监察厅,省委党廉办,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国资委、法制办、编办、纠风办等单位组成的省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清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广东省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省清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省监察厅牵头负责。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相应清理工作机制。

  二、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清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明确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一)清理范围: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二)清理原则和要求:按照国办发〔2006〕102号、粤办发〔2005〕7号、粤府办〔2006〕41号文有关原则和要求,对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举办自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期间,各地、各有关单位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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