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明确部门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研究制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及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中医药部门负责制订推动中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四、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十六)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作为社区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工作的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和困难。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各项指标任务逐一落到实处,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与督导。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