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级市)和地级以上市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根据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城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按照社区服务的人均标准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按规定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经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按人员基本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并积极探索、创造条件完善财政补助方式。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办法,明确收入和支出范围、项目和标准,严格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加大经费监管的力度。
省财政从2007年起对欠发达地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按照一定标准,统筹考虑各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给予补助;省对欠发达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管理机制,规范收支管理,有条件的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要采取有效办法,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常用药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试点。要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作用,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的加价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政府定价的药品,其零售价格在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前提下,以药品生产企业实际出厂(口岸)价加规定流通差价率作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质优价廉药品。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要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原则上应低于当地二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上限。社区卫生服务可实行按项目收费,也可以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采取按病种收费等方式。对部分个性化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协商确定付费方式及标准。
(十四)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要坚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同步推进的工作方针,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完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解决绝大多数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病种确定定额标准,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按分担比例结算。充分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双向转诊和社区首诊制度的实施。积极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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