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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粤府[2007]2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是深化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有关配套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结合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着力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努力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切实解决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探索创新,积极推进;坚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与社区建设同步,与城镇化进程同步。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省地级以上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小病在社区、防病在社区、健康在社区”的目标。具体目标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地级市,要力争在2008年前实现上述目标。

  二、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四)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各级政府要制订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社区诊所、医务所(室)、护理院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要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以方便居民就诊为原则,合理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按照3万-10万人的居民人数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地域环境和社区类型等因素,分类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设置规模。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布局设计要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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