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职责,各司其职,把好车辆出口关
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快对《
青海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的修订调研工作,进一步明确征收对象和减免范围,细化和规范征收管理工作,加快规章的修订进程,为我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提供制度保障。公安车管部门在办理机动车封存、过户、转籍、注销等异动登记、车辆年检时必须查验养路费凭证,对无养路费缴讫证、免费证的车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要与交通部门交换车辆的相关信息,形成联动机制,把好车辆管理的出口关。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养路费稽查人员依法开展养路费缴纳情况检查,坚决打击暴力抗缴公路养路费行为,保障养路费稽查人员的人身安全。财政部门在燃油税实施前,要对养路费征稽部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加快征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养路费征收数据全国联网,完善不停车检查等先进的稽查手段。农机监理部门在办理农用机动车过户、停驶、注销、转籍等异动登记及车辆年检时要查验有效养路费凭证,对欠费车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养路费征收政策、法规和措施的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广大群众自觉缴费的意识。税务、工商、物价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交通征稽部门做好养路费征收的相关工作,相互提供缴纳税费信息。
三、不断完善征收管理政策和规范有序的征收秩序
交通厅作为我省公路养路费征稽工作的主管单位,要加强对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积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进一步加大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和管理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拖欠、逃缴养路费的行为,积极追缴欠费。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上路行驶,以保障依法缴费车主的合法权益。要严禁随意降低或提高养路费征收标准,对故意降低养路费征收标准吸引外地车辆挂靠、破坏正常征收秩序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少数已擅自降低征收的,要摸清具体情况,根据交通部的统一部署予以纠正。养路费凭证遗失或毁损的机动车所有人,要在指定的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后,向原征稽部门申请办理遗失或毁损证明。对印制和使用假冒养路费票证以及采用套牌等手段逃缴养路费的,交通部门要会同财政、公安等部门进行严厉查处。要积极探索开展联合执法的途径,交通征稽部门要加强与公安车管、运政、路政等涉车执法管理单位的联系与配合,对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机动车,一方查处后要移交其他管理单位按职责再予分别处理。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被司法行政部门扣押、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或办理过户、停驶、注销、转籍后,必须及时到养路费征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征稽机构核准的次月起停缴养路费。交通征稽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要求,依法严格执行养路费减免政策,严控减免范围。对因改革改制、实行承包经营等原因变更所有权和改变使用性质的车辆,不得减征或免征养路费。尽快完善公路养路费征收计量方式的调研工作,对计量方式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自2007年2月份起,将现行的每月1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调整为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对逾期缴纳的自当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养路费滞纳金征收比例调整为每逾一日5‰。鉴于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基本符合我省经济发展现状,征收标准与全国标准相比处中等水平,故此次暂不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