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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四)新增财政支农资金要向“三农”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

  根据我省财政实际,今后一段时期要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将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新增的支农资金主要用于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的重点领域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牧区公益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财政支农扶贫、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增收;安排用于“三农”的基本建设、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等各类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充分体现财政支出向“三农”倾斜、向基层特别是困难地区倾斜、向社会弱势群体和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倾斜的政策。

  二、广开渠道,建立支农资金多元投入机制

  “十一五”时期,要在建立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的同时充分用好、用活财税政策,吸引和调动其他各类社会资金投入“三农”,逐步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的全社会共同投入机制。

  (一)切实落实好各项新的支农投入政策,开辟新农村建设新的资金来源

  一是认真落实国家调整后的耕地占用税政策,将新增耕地占用税收入重点用于“三农”。二是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按规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要全部投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用于建设标准农田。三是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水资源费、水利建设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力度,从征收的水资源费、水利建设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防止水土流失。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抓紧落实、利用好这些政策,形成新农村建设新的资金来源。

  (二)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三农”的积极性

  一是通过逐步建立信贷风险抵御机制和加大财政贴息力度更多地引导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投入“三农”,支持农牧业生产发展。二是探索建立财政支持农业保险专项补助的方式,完善农业保险理赔制度,通过财政引导、农牧民参与的方式,引导和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农牧业自然灾害保险,最大限度地化解农牧业灾害损失。三是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激励、财政补贴和项目支持等方式,鼓励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研推广单位、农资经营机构等各类涉农机构与农牧民结成利益共同体,促使这些机构将资金、先进技术、农产品购销网络、农产品品牌等投入到农牧业生产经营领域,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四是通过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积极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民间资金投入“三农”,特别要调动农牧民自身投入“三农”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政府(财政)投入为引导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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