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7〕2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八日
关于建立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省财政厅 二○○七年二月)
建立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支持新农村建设力度,既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又是财政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公共财政的职责所在。为建立支农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投入,确保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
资金投入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物质基础和基本保证。因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加大新农村建设资金投入。
(一)确保财政支农投入的稳定增长
“十一五”时期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规定,不断增加支农资金投入,确保支农资金投入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着力提高财政对农牧区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及公益性事业的保障能力,努力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牧区的范围。
(二)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三农”工作的支持
各级财政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落实项目工作责任制,结合我省实际认真研究中央“三农”政策,围绕国家支持“三农”工作重点,把握青海“三农”方面的特殊性因素,切实加大项目工作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更大的支持,确保“十一五”时期中央财政安排给我省的“三农”专项资金有较大增长。
(三)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
省级财政在确保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和奖补政策,逐步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随着基层财政困难的逐步缓解,各州(地、市)县财政也要逐步增加对“三农”的投入,统筹安排支持解决当地“三农”问题。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和管理权限,真正承担起应尽的职责,努力扩大公共财政对本地区“三农”工作的覆盖范围,为农牧区提供更加有效的公共服务。要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农村牧区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专项资金投入,解决制约农牧区生产和农牧民生活的突出问题和关键性障碍。从2007年起,各州(地、市)县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农牧区生产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