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广西保监局关于实施广西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保监发[2006]126号)
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
为促进农村保险业务的发展,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
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40号),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实施资格授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为农民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二是严格把关,择优授予,总量控制,保证质量,一次性授予,不对现行保险营销体制造成冲击;三是坚持贯彻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不动摇,确保农村保险营销员具备应有的职业素质。
二、申请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资格授予制度主要解决“老人保”时期遗留下来的农村保险代办站(所)人员的资格问题,以及经营农村、农业保险业务并在农村基层设有营销网点公司的代办员或保险营销员的持证问题。申请人所在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基层地区有保险营销网点;
(二)有适合在农村销售的保险产品;
(三)制订了农村保险市场的长期拓展规划;
(四)制订了农村保险营销员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
(五)在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农村保险业务管理等方面有健全的配套制度。
三、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授予的人员应当由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的保险营销服务网点管理,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低于35岁;
(二)具有农村基层(含乡、镇、村)户籍;
(三)连续从事保险销售工作不少于两年;
(四)上一年度代理保费收入不少于5000元;
(五)至少参加过两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六)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七)按要求进行过保险业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培训。
四、申报及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