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煤矿企业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07〕237号)
房山区、门头沟区煤炭管理部门,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使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更好地体现煤炭生产特点、生产系统特征,引导煤炭生产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880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和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等事项进行了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好本市煤矿企业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煤炭生产许可证是煤炭生产许可法律制度的基本表现形式,是政府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管的重要手段。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对于鼓励和支持合法生产、限制和打击非法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对登记内容进行了调整,更好地体现了煤炭生产特点、生产系统特征,把煤矿在生产准入上应当达到的一些基本条件的实际情况体现出来,特别是反映了依法审批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产这一特定阶段应该规范的基本内容,提高了透明度,便于接受社会监督。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是加强和改善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我市煤矿的整顿关闭,约束和监督煤矿企业按核定生产能力科学合理组织生产,提高煤矿整体水平都具有促进和推动作用,两区煤炭管理部门和京煤集团要进一步提高对换发新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审查把关,层层落实责任制。
二、工作原则
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不能随意化、简单化,要坚持原则、精心组织,做好“三个结合”:
(一)与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相结合。对2006年年检结果合格的,要经认真核实,报市煤炭管理办公室统一换发;对年检结果基本合格的,要在督促认真实施整改并经再次检查合格后予以换发;对年检结果不合格的,坚决不予换发,并吊销原煤炭生产许可证,提请列入关闭煤矿名单。
(二)与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相结合。对生产能力复核结果,经国家和市煤炭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最终审查,符合规定的,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将核定生产能力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对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要重新复核并经再次审查、符合规定后,再予以换发和登记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