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为全工时制职工的,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本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区县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一) 录用人员的《劳动手册》;
(二)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 营业执照副本;
(四) 按劳动者户口地址分区县填写“上海市职工录用名册”(一式四联)。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一) 填写一式三联退工通知单;
(二) 在被退人员《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上做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的记载并盖章;
(三) 将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一起交被退人员;
(四) 将退工通知单和个人档案连同《劳动力登记表》通过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的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或退工,其档案管理与转递按劳动部、
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劳动者招工登记备案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招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也可委托持有《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代为办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小时工等非全工时制职工的招工和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另行规定。
用人单位使用劳务工、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有关招工和退工手续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