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劳动力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一)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 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 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 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 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用人员信息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劳动保障年检手册、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 单位的所有制性质;
(二) 工种岗位要求;
(三) 用工形式、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
(四) 单位的固定和法定地址、电话、联系人。
第八条 用人单位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发布招聘广告,须经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审核同意,并于发布信息后的一个月内将招聘情况反馈给所审核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九条 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在审核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时,必须验证用人单位的下列材料:
(一) 单位行政介绍信、劳动保障年检手册和单位法人代码证书;
(二) 营业执照副本;
(三) 招聘广告文书。
招聘广告制作和发布还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严禁用人单位私自张贴招聘信息或利用未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审核的招聘简章私自开展各类招聘活动。
第十条 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所和新闻媒体发布内容不实或虚假的招聘广告,按照《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相应处罚;对应聘者造成损害的,还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