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8日)废止(原因: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单位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意见》的通知替代)上海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印发《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1]13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们对《
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试行)》作了修订,现予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招工和退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工、退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劳动者统一实行《劳动手册》制度。《劳动手册》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培训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况,《劳动手册》的发放和管理按照《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的意见》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在本市范围内自主招收劳动者。招工应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的原则,退工应“合法及时,手续完备”。
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