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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审查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审查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31日)废止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审查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建法〔2006〕532号)


厅各有关处室,厅行政审批中心:

  《河北省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审查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审查程序暂行规定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河北省建设厅机关行政许可审查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厅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审查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的实质性审查。
  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有关执业资格初始(变更、延续)注册的初审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按照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与相关处室工作衔接制度(修正案)》(冀建法[2006]069号,以下简称《衔接制度》)的规定,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依法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转交相关处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审批办和相关处室均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五条 依法应当先经设区市、扩权县建设系统有关部门初审的行政许可,审批办收到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厅各相关处室均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六条 相关处室应当依照相应的法定标准,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进行认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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