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粤经贸工业〔2006〕9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以下简称《规定》),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促进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的繁荣和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和完善认定保护制度
(一)制定有关工作细则。
由省经贸委根据《规定》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制订《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细则》、《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和证标使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使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程序化、具体化。
(二)明确认定公布规范。
1.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本省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由省经贸委认定后予以公布。
2.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本省工艺美术珍品的,由省经贸委认定后,予以公布并颁发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证标。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证标由省工艺美术协会组织设计制作,经省经贸委组织认定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标注册;省经贸委具体负责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证标的监制工作。
3.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本省工艺美术大师的,由省经贸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公布。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每四年评审一次。
4. 申报国家认定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由省经贸委从本省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省工艺美术珍品、省工艺美术大师中评选,向国家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