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产业园区建设目标是促进产业集群向专业化分工、清洁生产、节约资源、循环经济和土地集约使用方向发展,促进现有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发展成为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管理集成的专业化产业园区。产业园区应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对污染较大,需要统一供热(冷)、供气和集中污水处理、废料处理的生产,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狠抓园区产业链接和产业配套,确保入园企业“集群化”。园区招商引资要从单纯的减地价、提供政策优惠等“要素成本优势”逐步向注重产业聚集和产业配套、环境友好的“环境优势”转变,增强产业集群内企业的产业根植性。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的升级示范区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升级示范区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升级示范区年度考核材料报送所在地经贸部门(与认定申请程序相同),由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初审后,出具审查意见,于3月中旬前报送省经贸委。
年度考核材料包括: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工作总结、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年度考核表。
第十七条 省经贸委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评估机构对年度考核材料等进行考核,按照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升级示范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九条 省经贸委负责向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市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升级示范区由当地政府负责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升级示范区称号:
1、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
2、自行要求撤销升级示范区称号的;
3、有重大安全、质量、卫生以及环保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产业集群,经查实后,3年内不得申请升级示范区的认定;提供虚假年度考核材料的升级示范区,经查实后,撤销其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升级示范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