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经贸创新〔2007〕10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产业集群发展的战略部署,规范对全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下称升级示范区)的认定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我省有条件的产业集群加快优化升级步伐,增强我省产业集群的区域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升级示范区是指特色产业聚集度高、在“三大建设”(即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与支撑体系建设、品牌建设和产业园区建设)方面有一定基础、对全省产业集群优化升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集群。
第三条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省地税局、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具体负责升级示范区的评价、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申报范围:广东省行政区划内已形成三年以上的产业集群。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聚集程度。特色产业产值珠江三角洲地区20亿元以上,山区和东西两翼地区10亿元以上;特色产业产值占地区工业总产值的比重≥50%(以镇为区域),或≥20%(以县市区为区域),或≥10%(以地级市为区域)。
(二)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建设规划,符合环保要求,基础设施基本完善,有利于特色产业的进一步聚集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