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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认真做好我省煤炭资源全面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积极开展铝土矿等矿产资源全面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四)调整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等有关规定,合理调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收入分配关系,将中央分配的地方收益和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留成收入在省、市、县(市、区)之间合理分配,以促进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可持续发展。省里取得的收益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和矿山环境保护以及公益性地质事业等支出。省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抓紧制定我省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五)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省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抓紧制定我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现有矿山企业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切实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废弃矿山和老矿山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多渠道融资方式,利用市场机制增加环境治理投入,加快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

  (六)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责任制

  强化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以矿业权人为对象,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着重检查矿业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和勘查设计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及储量动态监测等实施情况,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改变事后查处为主的监管方式,实行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查处相结合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年度检查制度,逐步形成定期年度检查、面上动态巡查、重点实地调查、举报及时核查、责任到人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和勘查督察员的作用,明确其监管的重点项目和重点矿山,做到任务到矿、责任到人。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按时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纠纷,加强对市、县(市、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市、县(市、区)政府是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将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责任目标,切实维护辖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200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任务,顺利通过国务院的检查验收。对国务院检查验收达不到标准的省辖市,将追究其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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