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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失效]

  二、工作目标及建设标准

  从2007年开始,力争用两年时间,完成省属6大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棚户区改造任务,使居住在棚户区的煤矿职工及家属约4.7万户、16.7万人的居住水平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省地、节能型住宅。户型设计要充分考虑职工的购买能力和意愿,原则上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80平方米之间,根据需要最大可放宽到90平方米,以满足棚户区不同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要建设部分廉租住房,供无力出资购买产权的低保职工家庭租住。要搞好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真正把小区建成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

  三、资金筹措

  要多渠道筹措棚户区改造资金,具体资金来源是:

  (一)按规定标准实际建成的面积,省、市政府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其中:省政府补助200元,棚户区所在地省辖市政府补助100元。其余由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

  (二)企业和住户个人出资问题,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对80平方米(不含8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由个人按略高于成本价格购买。职工个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鼓励通过土地开发、产权调换等市场运作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具体实施方案由相关省辖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积极争取国家参照东北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我省6大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

  四、政策保障

  (一)棚户区改造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各地在用地指标上要优先满足棚户区改造;存量土地属于划拨的生产用地,允许变更为棚户区建设用地,土地部门应予办理变更手续;需新征用土地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二)除国家规定外,涉及棚户区改造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事业性服务收费项目(含基金)全部免收。

  (三)免征契税、土地使用税。

  (四)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棚户区改造要积极提供贷款支持。

  五、监督管理

  棚户区改造要实行阳光操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从制度上防止在改造中损害棚户区居民利益的行为发生。要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和项目招投标制,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千方百计降低建设成本,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要加强资金管理,对资金使用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坚决杜绝挪用、占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行为。省、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稽察工作力度,对违反棚户区改造政策、影响改造进度、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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