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目标及建设标准
从2007年开始,力争用两年时间,完成省属6大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棚户区改造任务,使居住在棚户区的煤矿职工及家属约4.7万户、16.7万人的居住水平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省地、节能型住宅。户型设计要充分考虑职工的购买能力和意愿,原则上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80平方米之间,根据需要最大可放宽到90平方米,以满足棚户区不同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要建设部分廉租住房,供无力出资购买产权的低保职工家庭租住。要搞好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真正把小区建成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社区。
三、资金筹措
要多渠道筹措棚户区改造资金,具体资金来源是:
(一)按规定标准实际建成的面积,省、市政府每平方米补助300元。其中:省政府补助200元,棚户区所在地省辖市政府补助100元。其余由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
(二)企业和住户个人出资问题,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对80平方米(不含8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由个人按略高于成本价格购买。职工个人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鼓励通过土地开发、产权调换等市场运作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具体实施方案由相关省辖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积极争取国家参照东北老工业基地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我省6大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
四、政策保障
(一)棚户区改造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各地在用地指标上要优先满足棚户区改造;存量土地属于划拨的生产用地,允许变更为棚户区建设用地,土地部门应予办理变更手续;需新征用土地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二)除国家规定外,涉及棚户区改造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低限减半征收;涉及棚户区改造的行政事业性服务收费项目(含基金)全部免收。
(三)免征契税、土地使用税。
(四)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棚户区改造要积极提供贷款支持。
五、监督管理
棚户区改造要实行阳光操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从制度上防止在改造中损害棚户区居民利益的行为发生。要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和项目招投标制,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千方百计降低建设成本,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要加强资金管理,对资金使用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坚决杜绝挪用、占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行为。省、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稽察工作力度,对违反棚户区改造政策、影响改造进度、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