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每月应将拨付工程款的情况提供给同级税务部门,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代征提供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劳务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十五)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加强对特种行业、餐饮业、服务业的税收管理。结合税源普查和税收图标管理,通过专项整治,摸清市区内所有歌厅、舞厅、洗浴、足疗、网吧、餐饮、社会力量办学机构、除政府举办以外的各类医疗机构等经营单位的底数,加强证照管理和税务登记管理,重新核定或调整税收定额。对拒不纳税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提请相关部门依法终止其经营活动。
(十六)加强加油站行业税收管理。技术监督部门和石油制品批发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对石油制品零售行业纳税情况监督,特别是对税控装置和纳税人进货渠道等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并将有价值的信息及时反馈给税务机关。
(十七)加强医药购销行业税收管理。药监部门要密切关注药品批发、零售业的经营状况,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各类涉税信息,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十八)加强机动车销售行业税收管理。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对我市各种机动车辆落籍进行认真清查,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车辆购置税缴纳情况。
(十九)加强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税收管理。坚持属地管辖原则,由各区政府牵头,统筹部署国税、地税、工商、公安和区(街)政府等五部门联合行动,组成税源清理工作组,对市内长期未纳入税务管理市场的个体工商户籍进行集中清理整顿。
六、实行委托代征,加强对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
(二十)依法规范委托代征行为。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分散的税收,税务部门可与代征部门、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依法实行委托代征。
(二十一)下列分散的税收可实行委托代征:
1.农用车辆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可委托农机管理部门在年检时代征。
2.从事客货运输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交通规费管理部门和出租车管理办公室等部门代征。
3.砂石、铁矿石等开采行业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征。
4.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未列入国家和省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财政部门代征。
5.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商业性文艺演出及商业性体育比赛应当缴纳的税收,可分别委托民政、体育、文化部门代征。
6.外地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从事建筑施工或者装饰、装修业务应缴纳的税收,可由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