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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意见


  (十二)落实涉税信息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在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税务部门要与各有关部门具体商定提供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方式、时限要求及双方的责任、义务等。税务部门要按时将上月信息传递情况报送同级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考核、通报、督查督办,保证涉税信息传递渠道畅通,实现信息传递的制度化、规范化。

  五、加大征管力度,抓好重点行业税源管理

  (十三)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1.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权属登记时,必须提供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查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税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纳税和征税。5日期满,纳税人持完税(负税)证明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或转让手续。

  2.加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环节的税收管理。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有关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收入,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有关税收。

  3.加强不动产销售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收据,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4.加强住房二级市场的税收调控和管理。要加快培育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尽快搞活住房二级市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处理,逐步减少无籍房,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房产交易行为的税收监管,组织对“二手房”交易行为征税。申请人申请办理商品房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免)税凭证,否则,房地产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5.加强房屋租赁的税收管理。

  (十四)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

  1.单位有偿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应依法纳税。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应代扣代缴分包方应缴纳的营业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委托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代征有关税收。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

  2.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据建筑业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建筑业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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