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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三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已于2006年12月3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3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2006年12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 公众参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修编)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和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听取公众意见,保证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领导,组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地方环境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修编)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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