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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7)水上交通。要深化渡口渡船、低质量船舶和水上危险品运输等专项整治,加强重点水域、重点航线的安全监管。
  (8)消防安全。以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为整治重点,开展火灾隐患普查,加大“九小场所”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
  (9)海洋渔业。要以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为整治重点,加强对渔民的安全教育和对出海渔船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
  (10)特种设备。要依法实施强制性安全检测检验,打击违法生产(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未履行注册登记、超期未申报检验、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特种设备行为,打击非法汽车(气瓶)充装站,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铁路、电力等其他行业和领域也要针对事故易发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明确各自的整治重点和整治措施。
  17.继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加大投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坚决淘汰落后和过期的生产设备,凡是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装备的,一律取消其相关资格,依法予以关闭。严格执行国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烟花爆竹以及道路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做到足额提取,专户核算,专款专用。2007年上半年集中100天时间,在全市开展重大安全隐患百日集中整治活动。重点整治明显存在的,与广大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危害较大的安全隐患。市政府将对一批危害突出的公共安全隐患进行曝光,明确责任,监督整改。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18.要集中专门力量,改进手段和方法,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督检查效果。
  六、严肃查处事故,维护安全生产秩序,稳定安全生产形势
  19.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活动。组织安监、公安、卫生、质监、工商、城管、国土资源等部门和行业联合执法,集中查处非法制作、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问题;偷采盗采、乱采滥挖、以探代采、超层越界开采以及隐瞒实际生产事实以未完成矿山建设为由,逃避安全监管的非煤矿山问题;超期漏检特种设备问题;以次充好配备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问题;瞒报和迟报生产安全事故问题;“九小场所”消防隐患问题。采取多形式开展专项执法,突出查处安监机构不落实、安监人员不按规定配备、重大危险源不申报、安全隐患不整改、安全费用不提取、安全条件不具备、安全培训不落实、安全投入不到位、不进行安全评价、不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有效遏制生产事故,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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