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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1.进一步加强“双基”和“安全社区”创建工作。一是抓好《青岛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落实,推进和实现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达标。二是强化安全基础管理,中小企业要全面实行安全助理制度,积极推行新技术、新工艺,完善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工作标准,医院、学校要建立严密完整有序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管理能力。要切实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按规定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加强职业病防治,防止企业突击生产、超能力生产、超定员生产,避免和消除事故隐患。三是参照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加大“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力度,支持、引导和帮助各区市基层社区(村),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社区”创建工作。通过在全市范围深入推广“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切实提高全市人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安全的社会环境基础。
  12.建立健全联合执法、隐患整改排查、群防群治等综合监管机制和防范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安全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二是进一步完善“专家查隐患、政府抓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整改”的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管机制,逐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建立安监、公安、交通、海洋渔业、质监、气象等部门以及区市政府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专题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问题。三是进一步深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自主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专群结合工作机制,发挥政府和部门、企业、专家、群众及工会组织、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的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体系,把安全防范工作延伸到基层乡镇(街道)、村(社区)。
  13.加强监管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和中介机构管理。一是加强全市安监、交通、建设等部门监察队伍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进一步落实人员、经费、装备,增强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各区市要制定乡镇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建设目标,力争到年底前,全市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乡镇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规范安监队伍行为,提高履行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的执政能力。二是规范和完善各级各类安全专家队伍建设,抓好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安全科技、隐患排查、评估评价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中的作用,并结合我市实际,组织专家每年研究提出1至2个公共安全方面的课题。三是加强安全中介机构监管。制定《青岛市安全生产评价和培训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安全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和考核,规范市场服务行为,促进安全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同时,健全责任连带机制,中介机构要承担被服务企业发生问题和事故的相关责任,对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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