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2006年6月29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6年7月2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机关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 市、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规划、市政公用、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城市园林、环保、工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市和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 处各种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依照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有关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 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