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和企业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调查,在2006年调查基础上,继续摸清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生产企业的存在的问题,包括企业办证、换证基本情况,发证后经营范围、规模、管理状况是否变化和重要危险源数量、分布、等级辨析、监控等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基础台帐,全面掌握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
在此期间,要部署、指导并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对照《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和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对2005年底前未提请许可申请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予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关闭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未落实的县(市)区政府应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9月30日)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成立联合检查组,开展检查和集中整治工作,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取消其相关资格,予以关闭;凡不符合《
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有关许可审批,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依法取缔;凡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要依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含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实行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分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采购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要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国家标准、行政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等经营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或不给予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要坚决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市场和销售行为。继续开展使用液氨、液氯的专项整治以及氯酸钾的专项治理工作,以查“三违”查隐患为重点,完善和健全规章制度。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县(市)区安监局要认真按照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03〕8号)和《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函》(闽安监管三〔2006〕304号)精神,突出两个重点:一是抓好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二是通过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提高市场准入条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实施日常检查、监督管理。要依法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严肃查处拒不执行《条例》规定,违法违规的单位和责任人。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
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或抽查不合格的县(市)区,要责令其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整治力度,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县(市)区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办公室在专项整治阶段每月3日前,应向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重大案件、群众来信、领导批示情况逐项上报。并于11月5日前把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上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办公室。市专项整治办公室11月7日至11月23日组织对各县(市)区抽查验收。
五、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344号令,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地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3
2007年福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6年我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实现了全市的火情稳定,有效防止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出现新的火灾隐患,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以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为重点,继续深入各项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福建省消防条例》、公安部73号令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总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治。通过整治必须达到“不增新量、减少存量”的目标,即把火灾事故特别是死人火灾事故降下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抓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防止发生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福州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社会环境。
二、领导机构
成立福州市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孙建(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副组长:葛宏鹏(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
1、继续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
2、消防产品专项整治;
3、针对突出的火灾隐患情况和火灾形式,适时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专项整治。
四、专项整治的内容
1、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2、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3、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4、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5、其他较突出的火灾隐患情况和火灾形式。
五、整治时间安排及分工
1、整治时间安排:
(1) 1-4月份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排查整治工作;
(2) 1-8月份开展消防产品专项治理;
(3) 适时开展其他专项整治。
2、治理分工
(1)市消防支队负责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部署,检查指导工作。并按公安部73号令的要求,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抽查,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组织一次消防监督监督抽查;
(2)各县(市)区负责各自辖区内消防专项整改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狠抓工作落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是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重要措施。牢记 “隐患险于明火”的教导,增强“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开展各项专项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