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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等12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进一步排查整治交通事故“黑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继续组织对辖区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急弯、陡坡、临崖、临水、下长坡等危险路段的各种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情况的排查,提出完善建设和整改计划方案,先易后难、分步组织建设整改。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黑点”整治工作的指导,公路、交通、建设、交巡警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实施整治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重点地区的交通安全整治。将2006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50人以上的福清、闽侯、长乐、仓山等4个县(市)区列为今年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重点地区。上述4个县(市)区政府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重大交通事故多发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从人、车、路及管理因素上查找症结,制定科学有效的整治对策,坚决遏制交通死亡事故高发的势头。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组织人员,深入事故高发的县(市)区检查督导,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七)进一步强化交通秩序的综合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针对本地道路交通秩序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组织交巡警、运管、执法、交通等部门开展综合整治工作,保持交通安全严管态势。各级交巡警部门要坚持强势严管,加大交通违法查纠力度,特别要突出路口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秩序的整治,突出对驾驶二轮摩托车人员无牌无证、超载、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的治理,突出抓好主干道乱停车和城乡结合部的交通管理,对无证驾车、疲劳驾车、酒后驾车、超速、超载、违法超车、夜间违法使用灯光、违法停车等8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各级交巡警、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大对“三车”非法营运、货车超载超限、客车超员超速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并依法严厉处罚。
  (八)进一步强化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各级交通部门应切实加强客运安全源头管理,落实客运企业评估制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要予以取缔。各级交通、公安交巡警部门应积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汽车站建立、健全并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定期走访、跟踪、了解客运企业安全运行情况,加强营运车辆的安全检查和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对客运企业领导、管理人员和客运驾驶人的宣传教育面要达到100%。各级公安、交通运管部门要落实营运客车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制度,依法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客运企业车辆予以行政处罚,并每季度在媒体上予以曝光,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关于禁止客运车辆夜间在不符合安全通行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载客行驶的有关规定。各级交通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客运经营市场,坚决杜绝农用车、拖拉机载客问题。各乡镇应积极发展安全性能好的车型作为村际载客工具,取代当前仍在运营的低档次、性能差、安全隐患大的各类车辆,县(市)政府在政策上要予以大力支持。
  (九)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善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公安派出所要加强乡镇公路交通监管力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村责任制,以村为单位,签订责任书,落实到人;农机部门要强化对拖拉机的监管,切实解决农村道路交通管控力量不足、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和交通事故多发的问题。
  (十)进一步强化督察检查。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形成定期督察检查机制,经常深入各地检查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强化对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指导和协调,即使总结推广工作经验,通报存在问题。遇到需多部门共同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并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责任单位: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附件2
2007年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省安委会和市政府2007年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及2007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通过整治,促进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安全有序发展,在去年的基础上,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评价工作,发证率应达100%,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发证率应达100%。交通部门完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应达100%;公安部门对符合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资质的申购单位发证率应达100%。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安监、公安、消防、工商、交通、环保、质监、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福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水健(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陈国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仁华(市公安局副局长)
      葛宏鹏(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黄金木(市交通局副局长)
      江叶钦(市工商局副局长)
      任义文(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玉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王德利(市卫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监管一处(联系电话:83940210)。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相应成立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专门机构,加强协调,统一行动,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范围和重点
  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
  整治工作的重点:1、剧毒化学品和汽车加油站、油库;2、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3、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非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实施步骤
  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从2007年2月下旬开始,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月26日至3月31日)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结合安全大检查,大张旗鼓地向企业宣传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要依据“一法一决定三条例”,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制度、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生产企业的定点审批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制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制度等七项行政许可制度与管理措施,严把市场“准入关”,坚决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对于在规定期限未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认真抓好危险化学品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1日前报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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