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原则要求,建立健全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市级以下财政管理体制,以事权定财权,以财权定责任。一是继续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明确界定区县与乡镇的支出责任,探索完善区县与乡镇的财力分配办法,保证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实现乡镇分享的财力与乡镇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相匹配。二是改善崇明县和财力困难乡镇的状况,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小、公共财政支出低于本区域平均水平的乡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和增加专项补助,逐步实现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是积极进行探索,在崇明、南汇、奉贤、金山四区县试点“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方式改革。
四、结合本市实际,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一)推进农村社会事业配套改革
从资源分布和郊区实际出发,分别建设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同时,结合农村特点,将这“三个中心”的工作延伸到村级基层,加强村级为农综合服务站、标准化村卫生室和村级文化活动室建设。按照公益性原则,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综合设置区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站所,确保经费纳入公共财政范围。探索建立和完善社会事业资源纵向带动与横向统筹机制;以公共财政为保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社会事业投入机制;郊区农村吸引各类优秀人才的政策机制;政府推动,全社会参与,资源互补共享的科普事业发展推进机制。
(二)推进土地征用、农村金融、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土地征用、农村金融和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要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合理的土地补偿标准;加强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坚持市场化运作,做到公开透明,防止腐败。农村金融制度改革要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为目标,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五、积极清理化解乡村债务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中提出的“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一是全面清理核实债务,锁定债务数额。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市农委分别建立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债务的动态监控机制。二是明确化解责任,落实化解措施。区县政府要明确要求,落实责任部门,通过试点,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途径和办法,重点研究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的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债务的化解措施和偿债奖励机制。三是规范镇村举债行为,强化债务监管,坚决制止发生新债。特别是要防止在新农村建设中盲目举债搞建设,形成新一轮的乡村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