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县政府是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区县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违法建筑整治。各区县要建立完善以城管执法部门为主,房地和规划部门共同参与的查处工作机制,确保整治工作的有力推进。查处违法建筑中涉及部门职责交叉的,由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综合协调。
浦东新区整治违法建筑部门职责分工,按照市政府《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执行。
(三)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监察、工商、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为整治违法建筑工作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
三、建立机制,完善制度
(一)对本意见实施之后新建违法建筑的整治
1、完善发现制度。房地部门要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建立完善巡查制度,发现违法搭建迹象要及时劝阻并报告。城市管理网格化监督人员要把发现违法搭建行为作为监督重点,加大巡查力度,发现违法搭建行为及时报告。城管执法、房地、规划等部门要主动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各种违法搭建行为。
2、完善受理制度。“12319”城建热线是本市违法搭建行为举报统一受理电话。各区县违法搭建查处热线要与“12319”城建热线联通。城管执法部门负责“12319”城建热线转发的违法搭建行为举报事项的受理及分转。
3、完善处置制度。接到违法搭建的举报后,城管执法部门要组织力量,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应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违法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代为拆除或者立即强制拆除;超出城管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由规划、房地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予以查处。对新建成的违法建筑,由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超出城管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由规划、房地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二)对本意见实施之前已建违法建筑的整治
按照“全面摸底,区别情况,分别对待,综合整治,逐步解决”的原则,由市和区县相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完善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决。其中,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违法建筑并经规划部门认定,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属于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建筑并经房地部门认定,均由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上述范围之外的违法建筑,规划、房地部门认定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登记,以促使当事人自行拆除;对旧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由房地部门牵头制定旧区改造方案,通过旧区改造逐步拆除;对其他违法建筑也要依法予以逐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