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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市城管执法局、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一日

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整治违法建筑是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和面貌的重要举措,对解决市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成功举办上海世博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整合资源,完善机制,及时查处违法搭建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筑产生,并逐步解决已建违法建筑问题。
  二、明确职责,落实分工
  整治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城管执法局是本市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受理举报、分转查处、退回反馈等制度,规范违法搭建举报处置流程,并协调监督全市违法建筑的查处。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是本市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重要部门,与市城管执法局共同做好整治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在具体查处中,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由城管执法部门和房地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由城管执法部门和规划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查处。查处中,各有关部门职责交叉的,由市建设交通委予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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