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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文件(包括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函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市政府办公室函件4种)制发审批程序为:拟稿单位拟稿-→有关部门会签-→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审核把关-→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或签发-→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或签发-→市长助理审核或签发-→副市长审核或签发-→常务副市长审核或签发-→市长签发。市政府文件审批权限为:
  (一)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事项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市长或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下达事关全局或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和对下级机关的重要批复及表彰决定,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市长授权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一般性文件可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三)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一般性批复,与省政府各委、办、厅、局联系解决专项问题的文件,转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与外省、市(地)商洽、联系工作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全局或重大决策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文件,由有关分管副市长协商出统一的意见后共同签发;必要时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五)经过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也可由市长授权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传达市政府的指示、决定、意见的文件,根据重要程度,可分别由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提高质量。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向上级对口部门请示、报告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由部门直接上报;凡是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一律自行行文。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表彰奖励决定、通知,一般以光荣册形式印发,不再行文。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公文,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外出和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外出不搞迎送,下基层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和县(市)、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原则上不出席由部门和县(市)、区组织的庆典、剪彩、首发式、首映式及地方节日等活动。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确需领导参加的活动,由活动组织部门报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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