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长认为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提出建议,报市长批准后,按轻重缓急安排上会。凡需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议题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充分准备,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议题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未经协调或存在分歧意见的议题,原则上暂缓上会。会议材料要在会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分送会议组成人员阅研。议题汇报人为议题提交单位的主要领导,主要领导因故不能与会的,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可由提交单位分管领导汇报,同时通报市政府办公室。列席会议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因故不能参会的,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可委派本单位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分管领导出席,同时通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或两位以上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与议题内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由两位以上副市长参加的市长办公会议,排序在前的副市长主持会议。会议议题、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单项涉及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事项;
(二)研究决定突发性紧急事件;
(三)研究决定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事项;
(四)市长认为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议题、召开时间,并主持会议,与议题内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决定的专题性问题;
(二)研究决定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分管范围内的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和突发性事件;
(四)讨论上级领导、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具体工作的批示,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五)讨论确定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协调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并确定会议议题、召开时间,与议题内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协调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市政府协调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需要统筹协调的具体事项;